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 ,被告人郭帆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航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茅台酒申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24年 ,被告人郭帆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郭帆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 ,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郭帆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