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督促行业机构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监管有了新的动作 。
记者获悉,中证协近期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在业内征求意见,旨在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市场操纵 、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投资行为。
中证协提到 ,此次发布《指引》就是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防范和打击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业机构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形成从业人员管理“严 ”的氛围。
另外,《指引》还提到“从业人员若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 ,券商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
有意思的是 ,不少从业者及市场人士误读了上述内容,认为新规允许证券公司全员开户和炒股,而这个误解很好消除 。
“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这一条款是引发误读的根源所在。如何理解这一条款?事实上 ,所指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因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并因此开立股票账户,显然不是误读的全体证券从业者都可以炒股了。
需要关注到 ,《指引》设置了过渡期,这意味着最终的版本以及生效时间还需要待最后定调 。经过财联社记者梳理,有几个细节可以关注:
1.券商应当明确监测的范围与标准 ,通过对从业人员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脑MAC地址、公司网络IP地址等关键信息实施监测,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账户违规从事证券投资等行为。券商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职务通信等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其他合规风控隐患的 ,应当及时处理。
2.券商应当要求从业人员至少每季度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 、私募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信息 。
3.券商应当要求从事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托管业务 、公募基金估值服务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从业人员至少每季度申报本人的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投资信息。
4.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通过投资私募基金、工商企业等持有挂钩个股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5.券商应当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投资行为管理 。新入职人员应当在入职时如实申报基本信息和投资信息,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依法转让。因限售 、退市等原因无法转让的 ,券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资行为管理,具备条件时依法转让。
6.券商应当要求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相关人员,事前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其中,从业人员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 ,应当在该未上市企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之前及时清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为避免出现过度处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等情况,明确要求券商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原则 ,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机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
8.券商应当将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纳入专项审计范畴,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9.券商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资行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从业人员股票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基本信息及投资信息申报 、登记、审查、监测 、核查、处置、惩戒 、报告等情况,并将检查问责情况纳入年度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
10.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 、投资经理、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投资行为管理 ,通过采取提高申报频次、加强交易行为监测 、纳入重点核查名单、提高检查频率等手段,提高投资行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记者根据易董数据不完全梳理,2024年来已有118张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管罚单,涉及券商18家。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并非孤例 ,而是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 。2024年以来,对于违规炒股的行为,监管行动持续不断且措施多样 ,包括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券商内部自查自纠,各证监局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同时在券商文化建设自评中,对涉及员工违规炒股严重的情况予以扣分处理。
核心内容涵盖五大方面,强调全覆盖与从严
需要先了解 ,券商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不但包括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还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公司证券业务相关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情况的其他董事 、监事,从事党务工作、辅助支持业务、综合管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含借调人员) ,《指引》还对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整体来看,《指引》的核心内容有四个大的方面:
一是,要求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秉持证券行业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投资行为管理,并按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
二是 ,引导督促券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加强交易行为监测 、关键岗位人员和违规线索核查 ,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惩戒问责、警示教育宣导等方式,真正做到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看得清 ”“管得住”。
三是,明确从业人员对本人的投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通过投资申报、审查 、监测、核查、惩戒 、报告、检查、培训宣导等机制,构筑从业人员“不敢 、不能、不想”的违规炒股长效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投资行为。
四是,要求有效覆盖投资申报、登记 、审查监测、核查、处置 、惩戒、报告、检查等全部流程和各个环节 ,做到投资行为管理全覆盖 。其中,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资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中证协称 ,将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自律管理,对违规主体进行严肃惩戒追责。加强监管协作,积极推动形成防范和打击违规炒股、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合力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看点一:十大投资行为定性为违规
《指引》要求,券商应当在投资行为管理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泄露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三)违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从业人员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 、卖出券商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四)通过投资行为直接或间接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或者进行不正当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投资;
(六)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七)从事与所在券商、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投资,或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执业的投资;
(八)违规借用法人 、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等渠道,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变相持有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九)通过投资行为变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券商同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看点二:七类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核查
《指引》提到,券商应当结合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类别 、岗位职责、接触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情况 ,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核查,对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一)对于投资银行类业务,结合发行人信息、信息隔离墙名单等情况进行核查 ,防范保荐代表人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等从事投行业务相关人员与投行项目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上述人员本人或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持有发行人股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结合发布研究报告等情况进行核查 ,防范证券分析师等从事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相关人员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违规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将研究报告的内容提前泄露给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对证券 、发行人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上述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三)对于证券自营 、资产管理、证券做市、基金托管、基金估值服务等业务,结合自营业务交易持仓 、资产管理业务交易持仓、证券做市标的、托管或服务的基金产品持仓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投资经理等从事相关业务人员及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于证券经纪业务 ,结合提供投资咨询建议、交易信息系统权限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证券投资顾问、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从事相关业务和管理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本人或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账户违规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于另类投资业务及私募基金投资业务 ,结合投资标的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投资经理等从事相关业务人员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以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六)对于提供业务信息系统开发 、运行维护等支持服务的人员,结合其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等情况进行核查 ,防范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核查措施。
看点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指引》规定,券商应当建立违法违规投资行为处置惩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投资申报、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的从业人员 ,应当采取相应的内部处理措施 。
(二)发现违法违规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和影响扩大,加强问责惩戒 ,严格落实经济处罚,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三)涉嫌违规从事证券投资 、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履行外部报告程序。
《指引》还提到 ,券商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资行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从业人员股票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 、基本信息及投资信息申报、登记、审查 、监测、核查、处置 、惩戒、报告等情况,并将检查问责情况纳入年度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
(文章来源:财联社)